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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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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电力建设工程陆续开复工。受开复工时间安排较为集中、新进转岗人员数量多、工程状况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开复工期间安全风险居高不下,是事故易发多发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相关工作,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全面责任和首要责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责任到岗到人,杜绝责任体系空转虚转;要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责任到位。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对节后开复工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完善保障措施,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并将措施和要求落实到每个领域、每个环节、每个部位,确保无盲区、无死角。

      二、科学制定开复工方案。各电力企业要统筹考虑所属的待建和在建电力工程数量、规模、地理分布,以及本企业安全管理力量等情况,合理把握开工复工节奏,平稳有序推进相关工作,防范因“一窝蜂”开复工埋下事故隐患。电力工程的建设单位要组织各参建单位科学制定开复工方案,全面辨识评估工程现场、周边环境、天气状况等安全风险和自然灾害,落实防范管控措施,确保具备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复工。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复工前,建设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方案,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各参建单位要建立作业人员实名制,对进场作业人员逐个登记造册,准确掌握人员基本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根据不同岗位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技术交底等工作,确保进场作业人员全覆盖,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杜绝无证上岗和“人证不符”现象发生。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建设单位要加强工期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工期,其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的,工期应作相应顺延,确保实际工期符合定额标准,杜绝擅自压缩工期、盲目施工抢进度等现象发生。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深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重大风险隐患要挂牌督办;要严格落实《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规定要求,特别要加强隧洞开挖、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使用、高大模板施工等高风险作业管控,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各参建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阶段、现场条件和自然环境变化情况,动态完善预案体系,及时制定修订相关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要加强预案方案宣贯培训和实战演练,提升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应急、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灾害风险信息,共享应急救援资源;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报送事故事件、自然灾害等信息,防范因信息报送问题延误应急处置现象发生。

      六、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管理和电力安全属地管理职责,深入排查梳理本单位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开复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统筹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工作,抽取一定比例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展“四不两直”督查,严肃处理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2月20日

  • 2月2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下达2023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的通知。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3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的通知

      国能综通科技〔2024〕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现下达2023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共计9项,见附件),请组织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抓好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项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2月6日


  • 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

    截至12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约29.2亿千瓦,同比增长13.9%。其中,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6.1亿千瓦,同比增长55.2%;风电装机容量约4.4亿千瓦,同比增长20.7%。

    2023年,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设备累计平均利用3592小时,比上年同期减少101小时。主要发电企业电源工程完成投资9675亿元,同比增长30.1%。电网工程完成投资5275亿元,同比增长5.4%。

    来源:国家能源局

  • 近日,国际能源署发布的《2023年可再生能源》年度市场报告显示,2023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容量比2022年增长50%,装机容量增长速度比过去30年的任何时候都要快。报告预测,未来5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将迎来快速增长期,但仍需解决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的融资等关键问题。

    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初将成为最主要的电力来源

    该报告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闭幕以来,国际能源署首次对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趋势进行全面评估。报告显示,2023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容量达510吉瓦。国际能源署预测,在现有政策和市场条件下,预计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在2023年至2028年间将达到7300吉瓦。到2025年初,可再生能源将成为全球最主要的电力来源。

    报告预测,未来5年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将占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95%。到2024年,风能和太阳能发电总量将超过水力发电;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将分别在2025年和2026年超过核电。到2028年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的份额将翻一番,合计达到25%。

    全球生物燃料也迎来黄金发展期。2023年生物燃料在航空领域逐步推广,并开始替代更多高污染燃料。以巴西为例,2023年生物燃料产能增速比过去5年平均水平快30%。

    国际能源署认为,各国政府愈加重视提供可负担、安全和低排放的能源供应,更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实现里程碑式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实现增长目标仍需更多政策和融资支持

    “尽管全球正在向COP28设定的目标迈进,即到2030年将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至3倍,但在目前的政策和市场条件下,可再生能源增长速度还不足以实现该目标。”国际能源署署长法提赫·比罗尔说。

    国际能源署报告认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平衡,尤其是氢能、生物能源发展缓慢。以氢能为例,尽管过去10年有不少绿氢能源项目启动,但由于受投资进度缓慢、生产成本较高等因素影响,预计到2030年只有7%的计划产能可实际投产。

    国际能源署还指出,在2030年前,生物燃料产业同样需要加快发展速度,这样才有望实现全球能源行业净零排放时间表。此外,由于全球供应链紧张、成本上升和项目许可周期较长,全球风电行业发展同样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各国提供更多政策支持。

    在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不同经济体也面临着不同问题和挑战。报告认为,对于发达经济体而言,政策不确定性、电网基础设施投资不足、行政审批程序繁琐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挑战。对于大多数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来说,重点要解决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融资、治理和监管。

    “目前在全球大多数国家,陆上风能和太阳能发电与化石燃料发电相比具有成本优势,实现上述目标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在大多数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迅速扩大可再生能源的融资和部署。”比罗尔表示,国际能源署将密切关注各国是否兑现承诺并实施适当的政策。

    中国是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领跑者

    国际能源署在报告中表示,中国是全球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领跑者。2023年中国风能新增装机容量比上年增长66%,2023年中国太阳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相当于2022年全球太阳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预计到2028年,中国将占全球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60%,“中国对全球实现可再生能源增加两倍目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迅速并保持国际领先。目前,全球光伏产业近90%的产能在中国;光伏组件全球排名前十的企业里,中国企业占7家。中国企业在降本增效的同时,还加大研发力度,努力攻关新一代光伏电池技术。

    中国的风电设备出口也呈快速增长态势。据相关统计,目前全球市场上约六成风电设备产自中国。从2015年起,中国风电设备出口装机容量复合年均增长率超50%。中企承建的阿联酋首个风电项目日前正式投入运营,项目总装机容量117.5兆瓦;中企投资承建的孟加拉国首个集中式风电项目也在前不久并网发电,每年可为当地提供1.45亿千瓦时的绿色电力……中国在实现自身绿色发展的同时,也为更多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支持,助力实现全球气候目标。

    阿联酋阿布扎比未来能源公司首席运营官阿卜杜勒阿齐兹·奥拜德利表示,公司与多家中国企业有着密切合作,许多项目都有中国技术的支持,中国为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巨大贡献。埃及电力与可再生能源部副部长艾哈迈德·穆罕默德·马西纳说,中国在该领域贡献对全球能源转型和气候治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能源署认为,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具有技术、成本优势和长期稳定的政策环境,在推进全球能源革命尤其是降低全球太阳能发电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刘刚)

    (转自《人民日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应用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电子证照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电力业务许可证(含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含承装、承修、承试类一至五级)电子证照(证照样式见附件)。

    原文如下:

    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资质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要求,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电子证照  

    自2023年12月2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电力业务许可证(含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含承装、承修、承试类一至五级)电子证照(证照样式见附件)。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规范应用共享  

    (一)规范电子证照获取应用。电子证照的申请、制发、展示、更新、注销、下载、验证等均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系统(http://zzxy.nea.gov.cn)实现。监管机构通过系统对电子证照进行核发、审查以及贯穿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社会公众可通过系统网站查看电子证照展示信息、验证电子证照有效性;持证企业经过身份认证登录系统后可下载完整电子证照。  

    (二)推进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进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子证照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提高用证验证效率。  三、强化支撑保障  (一)积极做好宣传推广。及时回应企业群众关切,对电子证照应用的有效做法、典型案例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形成推动电子证照广泛应用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线上线下融合。坚持传统服务与数字服务创新融合,做好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在应用、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衔接,确保数据同源、优势互补,更好服务各类群体。  

    (三)加强应用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强化电子证照签发、储存、使用、验证等环节及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责任,确保政务信息、企业信息安全。  

    附件:  

    1. 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子证照正本样式  
    2.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子证照正本样式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2月21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3〕131号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有关电力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安全风险管控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强化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及预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安全运行风险监测基础能力

    (一)增强基础台账管理能力。电力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基础台账管理体系,保存本企业投资、运维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基础台账信息,包括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接入系统方案,及其主要设备选型、关键参数等,实现基础台账全面信息化管理。

    (二)增强运行风险监测及分析预警能力。电力企业应对本企业投资、运维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变流器(PCS)、消防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环境以及其他重要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态实施监测和管理,定期分析安全运行情况,强化运行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系统,应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各电力企业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监测能力建设,2025年以后新建及存量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全部纳入监测范围。

    (三)增强防范运行风险能力。电力企业应根据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风险监测信息,综合评估电站安全运行状况,制定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方案,推动运行风险常态化管控。应组织评估风险控制方案的实施效果,督促检查电站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保障各项运行风险有效管控。

    二、强化安全运行监测数据管理

    (四)加强监测数据源头管控。电力企业应明确监测数据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监测数据保存、传输、管理主体及管理办法,确保数据质量满足要求。定期开展数据校核,推动数据质量问题闭环整治,持续提升监测数据准确性。

    (五)推动监测数据横向贯通。电力企业应将电化学储能安全纳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范畴,加快推进监测数据与本企业其他生产管理系统贯通,促进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可靠共享、业务高效协同。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分析手段,支撑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六)强化监测数据安全管理。电力企业应选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满足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的技术,确保监测信息及数据安全。在选择相关技术路线时,应兼顾技术先进性与供应链安全性,为电化学储能运行风险监测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物质基础。

    三、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及标准体系建设

    (七)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应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纳入监测范畴,会同重点电力企业建立长效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做好运行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分析情况,助力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纳入行业分析范畴的风险监测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化学储能电站基础台账信息,一级报警信息、通信状态、有功功率等运行安全状态信息;充放电量、上下网电量、充放电小时数、停运小时数等月度安全运行情况信息,以及产品质量、隐患缺陷分析等专项调研信息。

    (八)做好风险监测行业服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充分发挥行业桥梁纽带和导向作用,基于行业监测数据,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机理、内在规律和安全措施等研究,及时发布行业内重大风险隐患预警提示,推动业务交流及经验共享。

    (九)健全风险监测标准体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积极组织健全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标准体系,为行业安全信息监测能力建设、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评价等提供标准支撑,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张 锐

    联系方式:010-81929643,传真:010-81929607

    电子邮箱:grid@nea.gov.cn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1月7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 11月13日,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指出,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优先考虑光储融合、建筑光伏、交通运输应用、交通运输应用等8个方向 。

    原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应用,推动能源技术与现代信息、新材料和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率,根据《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信部联电子〔2021〕226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方向
    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光伏直流系统、光储微电网、农村光储充系统、便携式光储产品等方向。
    2.建筑光伏。包括光伏作为建筑屋顶、幕墙或遮阳等建筑构件与建筑有机结合,光伏发电与建筑用电负荷匹配的建筑光伏项目。
    3.交通运输应用。包括在公路客货运枢纽、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港口码头等场景,构建“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交通能源系统,实现高比例绿色电力自发自用。
    4.农业农村应用。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态复合模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
    5.光伏绿色化。包括光伏产品绿色设计及绿色制造、退役光伏组件回收处理及再利用、光伏组件零部件再制造、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
    6.关键信息技术。包括光伏系统智能调度、智能运维,以及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通信与信息系统、柔性电力电子、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
    7.先进光伏产品。包括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在25%以上)、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先进薄膜太阳能电池,以及相关产业链配套高质量、高可靠、低成本设备及材料等方向。
    8.新型设施和实证检测。包括面向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智能光伏系统,面向极寒、极热、高湿度、低辐照量、高盐雾等典型场景建设光伏应用和实证检测等方向。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
    4.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
    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6.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以及交通应用领域的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出具推荐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5家,示范项目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项目不超过5个。各地推荐的示范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不予受理。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3年12月11日前将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通过EMS或机要交换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
    (三)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先进产品、技术、模式等应用推广。
    联系人及电话:陈昭  010-68208221/68208264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附件:
    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1月10日

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电话: 029-83663581邮箱:sjxny@sxn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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