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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4〕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管理,优化调度运行机制,有助于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就社会和行业关注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提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下,我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储能作为支撑新能源发挥主体电源作用的关键技术,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国家能源局积极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新型储能政策和管理体系,产业发展“四梁八柱”初步构建。

      2023年底,全国已建成投运新型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达3139万千瓦/6687万千瓦时,较2022年底增长超过260%。在装机规模迅速增长的同时,新型储能仍面临利用率较低的问题。随着新能源快速发展,电力系统对调节能力提出更大需求,新型储能大规模建设和调用不充分的矛盾日益凸显。国家能源局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政策措施,制定印发《通知》,旨在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推动新型储能高效调度运用,促进新型储能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提问:《通知》中如何界定新型储能调度范围?

      《通知》对接入电力系统并签订调度协议的新型储能进行了规范,并具体分为调度调用新型储能和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两类。其中,调度调用新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装置,并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运行的新型储能,主要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等;电站自用新型储能指与发电企业、用户等联合运行,由发电企业、用户等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控制的新型储能,主要包括未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火电联合调频储能、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的用户侧储能等。

     提问:《通知》中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从管理措施和技术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管理措施方面,一是规范并网接入,要求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制定新型储能并网细则及并网工作指引等,明确并网流程、相关标准及涉网试验要求。二是优化调度方式,要求电力调度机构科学确定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方式,并支持联合调用模式,明确了各类新型储能调用原则。三是加强运行管理,各地在制定电力市场规则或《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细化新型储能的考核实施细则。技术要求方面,一是规范接入技术要求,新型储能接入系统应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完成相应性能试验及涉网试验,新型储能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有关要求。二是明确调用技术要求,提出新型储能应配备功率控制系统或协调控制系统,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具备按照调度指令进行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的能力。三是鼓励存量电站改造,存量新型储能通过技术改造并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开展新型储能并网及调度工作。四是推动调控技术创新,结合新型储能多场景和市场化运行需求,开展各类新型储能智慧调控技术攻关,加强新技术研发应用。

      提问:下一步如何推动《通知》有效落实?

      《通知》重点从四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明确了各单位关于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的职责,更好发挥管理合力。一是加强项目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需加强涉及规划、备案、建设、运行、调用等环节的管理体系建设。二是做好并网服务,明确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并网服务的职责,要求优化接入电网流程,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三是以市场化方式促进调用,提倡优先以市场化方式调度新型储能电站,各地应根据新型储能特点丰富其商业模式,促进新型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加强新型储能并网和调用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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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4年3月15日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 量配电业务改革,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根 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 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 区域。 

    第三条 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 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 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配电网运营权移交前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电 网安全风险管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 调度协议,确保安全管理全覆盖。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配电区域划 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配电区域划 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 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在许可证中载明营业区域。

    第二章 原则与流程 

    第五条 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发展。 

    第六条 配电区域应按照行政区域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 规划确定的地理范围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尽量保持配电区域的 完整性及连续性,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等情形,影响普遍 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的落实。 

    第七条 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 标准要求。 

    第八条 配电区域划分应与国家能源政策相衔接。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各类能源行业示范项目中已包含增量配电 业务并明确供电范围的,配电区域尽量与其保持一致。 

    第九条 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 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 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 会责任为代价打造成本优势。 

    第十条 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配电区域划分方 案并征求地方政府、电网企业、潜在投资主体的意见建议。配电区 域难以确定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配电区域划分依据主要包括: 

    (一)增量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 

    (二)增量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 

    (三)相关单位与电网企业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或电 网企业出具的电网接入意向等文件。 

    第十二条 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应载明配电区域的地理范围、划 分界限及产权分界点等信息,并附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电网分布 图等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 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业主确定前明 确配电区域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在项目业主确定后30日内向项目业主和该区域原电网运营企 业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电力业 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配电区域划分意 见,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营业区域。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已确定、但 尚未明确配电区域的,项目业主可向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提出配 电区域划分申请。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60日 内向项目业主和原电网运营企业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 

    第十六条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或原电网运营企业对配电 区域划分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在划分意见正式印发后30日内向配 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配合做好资料提供、现场调 查等工作。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予以协调并在60日内出具意见。异议协调处理期间配电 区域划分相关利益方不得在相关争议区域内进行配电网施工建设, 涉及特殊用电或紧急用电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资产与用户 

    第十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 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 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在与产权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可 通过以下方式处置: 

    (一)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股拥 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共同运营区域配电网; 

    (二)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 将存量配电网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 

    (三)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将存量配电 网资产租借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运营; 

    (四)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按照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配电 区域内的增量电力用户和随存量配电网资产移交的存量用户的配 电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该企业负责。相关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互联服务。 

    第十九条 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供电方式为原电网运营企业自有产权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供 电方式可维持不变(但保留用户的选择权),本专线(专变)不可 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 

    第四章 变更与监管 

    第二十条 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应当 出具配电区域变更意见,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当依法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配电网运营企业擅自超出配电区域范围开展配 电业务或其他电网运营企业擅自进入配电区域范围开展配电业务 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建设运营满足区域 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用户提供接入电 网、供电保障等服务,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违反相关规定 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国家发改委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 《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如下。


      一、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背景

      202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4〕1号)明确要求,推动农村分布式新能源发展。202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


      为推动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2022年以来,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协会和智库机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风电产业发展和农村情况,研究提出了实施方案,广泛征求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和开发企业等意见。202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共同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农村地区充分利用风能资源和零散闲置非耕地,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将有力推动风电就地就近开发利用,有效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开辟风电发展新的增长极。当前我国风电以“三北”地区规模化开发为主,随着低风速发电技术逐步成熟,中东南部地区就地就近开发风电日益具备可行性和经济性。如每年选择具备条件的1000个村进行试点开发,按每村装机2万千瓦测算,年可新增风电装机2000万千瓦,新增投资约1000亿元,既能为风电发展打开新的市场空间,也能更好发挥促发展、扩投资、稳增长的作用。


      二是推动农村能源革命的重要抓手。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推动农村地区风电发展,与农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实现多能互补、深度融合,有助于调整农村能源结构,推动农村能源革命,助力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是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与当地村集体按“村企合作”模式共同开展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支持村集体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共享风电项目收益,并提供相应就业岗位,从而拓宽村集体和农民增收致富渠道,使风电发展真正惠及“三农”,赋能乡村振兴。


      三、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基本原则


      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有序推动实施,需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因地制宜、统筹谋划。以各地农村风能资源和零散空闲土地资源为基础,决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电网承载力和生产运行安全,宜建则建,试点先行。条件成熟一个就实施一个,不搞一窝蜂,不一哄而上。


      二是村企合作、惠民利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以村为单位,以村企合作为主要形式,充分调动村集体和投资企业双方积极性,既促发展,也惠民生,使风电成为增加村集体收益、助力和美乡村建设的有力支撑。


      三是生态优先、融合发展。在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项目开发与乡村风貌有机结合、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形成协调发展的共赢格局。


     四、明确责任分工,稳妥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


      “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涉及面广,需要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风电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一是试点先行。我国各地农村情况各不相同,《通知》明确提出,各省(区、市)先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后再适时推广,而不是在全省范围内一下子全面铺开。


      二是统筹推进。各省(区、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本省(区、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明确开发利用规模、重点发展区域、生态环保要求和有关保障措施。各地市根据省级总体方案,按县编制细化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场址布局、装机规模、建设安排、土地利用、生态环保和利益分配机制等,并依此组织实施。


      三是村企合作。各类投资主体与村集体按“村企合作”模式,建立产权清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共同参与“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开发建设运营。


      四是各方联动。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方案;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方案编制,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项目并网;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供设备支撑;村集体和投资主体及时将项目收益共享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掌握,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合理权益。


     五、创新推动“千乡万村驭风行动”


      “千乡万村驭风行动”不同于常规风电项目开发,需要开拓思路、创新机制,激发各方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一是优化项目审批。鼓励各地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探索试行备案制;对同一个行政村或临近村联合开发的项目,统一办理前期手续;对不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植被恢复、压覆矿产等敏感区域的项目,由投资主体会同村集体出具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即可依法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创新收益分配机制。村集体提出需求,村企共同推动实施。鼓励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探索形成“共建共享”乡村能源合作新模式,保障集体增收益,村民得实惠。


      三是创新开发应用场景。鼓励“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与农村风貌、乡村产业融合,与分布式光伏等其他清洁能源形成乡村多能互补综合能源系统,对实施效果显著的项目,适时纳入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示范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


      六、支持和保障“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顺利实施


      为了更好支持和推进“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通知》立足农村实际,聚焦难点堵点,从多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措施。


      一是保障项目用地。严格落实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利用农村零散闲置非耕地建设“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做到“不与粮争地”,“不违背村民利益”,“不触碰环保红线”。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创新土地利用机制和利用方式,充分激活农村存量土地资源,对不占压耕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探索以租赁等方式获得。鼓励推广使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尽可能减少占地面积,降低对地表形态和耕作层的影响,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二是保障并网消纳。“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由电网企业实施保障性并网,以就近就地消纳为主,上网电价按照并网当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执行,保障项目稳定合理的收益水平。鼓励参与市场化交易,市场交易电量不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三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得以配套产业、变相收取资源费等名义增加不合理投资成本,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开发建设。


      四是加强金融支持。落实绿色金融和乡村振兴金融政策,创新投融资方式,在融资、贷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的支持力度。


      七、严格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必须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前提下,促进风电开发与乡村风貌有机结合,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一是各省(区、市)编制“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以及各地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均要强调生态环保要求。


      二是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的应用场景特点,周密制定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在满足风电通用技术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项目对周边生产、生活、生态可能带来的影响。


      三是在项目开发中,鼓励采用适宜乡村环境的节地型、低噪声、高效率、智能化的风电机组和技术,提高安全防护要求。注意规避噪声对居民区的影响,注意鸟类等生态保护,与周边环境形成和谐共生格局。


      四是发电企业要按照《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做好风电设施退役后固废回收处理工作,促进退役风电设备循环利用。


      八、加强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实施情况的监测监管


      一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时将实施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农业农村部,抄送相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并将具体项目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开展建档立卡。


      二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项目监管,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合理权益。


      三是实施过程中,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收益分配落实情况,切实发挥项目收益在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助力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来源:国家能源局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深入落实双碳目标任务,多措并举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优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以能源绿色发展支撑美丽中国建设。巩固扩大风电光伏良好发展态势。稳步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有序推动项目建成投产。因地制宜加快推动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在条件具备地区组织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和“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开展全国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能发规划〔202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

      2024年3月18日

     附件: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放在首位。持续巩固“电力稳定可靠、油气底线可保、煤炭压舱兜底、新能源高质量跃升”良好态势。保持能源生产能力合理弹性,强化储备能力建设,坚守安全生产底线,有效应对能源安全风险挑战,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用能需求。


    坚持积极有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深入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落实双碳目标,把握好节奏和力度,着力加强供需协同,强化系统消纳,保持清洁能源高质量较快发展势头。


    坚持依靠科技创新增强发展新动能。深入实施能源技术装备补短板、锻长板、拓新板,加强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强化优势能源产业国际竞争力。加强科研成果转化运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坚持以深化改革开放激发发展活力。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深化油气市场体系改革,不断提高能源治理效能。务实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


    (三)主要目标  


    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9.8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稳产增产,原油产量稳定在2亿吨以上,天然气保持快速上产态势。发电装机达到31.7亿千瓦左右,发电量达到9.96万亿千瓦时左右,“西电东送”输电能力持续提升。


    能源结构持续优化。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占全国发电量的比重达到17%以上。天然气消费稳中有增,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8.9%左右,终端电力消费比重持续提高。


    质量效率稳步提高。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取得新成效。煤电三改联动持续推进。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处于合理区间。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取得新进展。


    二、持续夯实能源保障基础


    把能源安全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持续巩固提升油气产量,保持煤炭产能合理裕度,增加战略储备和调节能力,强化区域协同保障,筑牢能源安全保障的根基。


    强化化石能源安全兜底保障。深入研究实施油气中长期增储上产发展战略。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推进老油田稳产,加快新区建产,强化“两深一非一稳”重点领域油气产能建设。有序推动炼油项目改造升级。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推进地下储气库、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罐工程。加强油气管道保护。有序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推动已核准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在建煤矿项目尽早投产达产,核准一批安全、智能、绿色的大型现代化煤矿,保障煤炭产能接续平稳,在安全生产基础上,推动产量保持较高水平。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加强煤炭运输通道和产品储备能力建设,提升煤炭供给体系弹性。


    提升电力系统稳定调节能力。印发实施指导火电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煤炭、煤电一体化联营,合理布局支撑性调节性煤电,加快电力供应压力较大省份已纳规煤电项目建设,力争尽早投产。推动退役机组按需合规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在气源有保障、气价可承受、调峰需求大的地区合理规划建设调峰气电。深入落实《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升配电网支撑保障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强化迎峰度夏、度冬电力供需平衡预警,“一省一策”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加大供应紧张和偏紧地区的督促指导力度。优化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布局。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强化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的政策措施。压实地方、企业责任,推动电力需求侧资源参与需求侧响应和系统调节。


    提高区域协同保障能力。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能源规划落地实施,支持东北等地区能源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政策机制,推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高质量发展。重点推进陕北—安徽、甘肃—浙江、蒙西—京津冀、大同—天津南等特高压工程核准开工,加快开展西南、西北、东北、内蒙古等清洁能源基地送出通道前期工作。强化蒙东与东北主网联网,推进华北特高压交流电网向蒙西地区延伸加强,提升西北省间通道输电能力,建成华中特高压骨干网架。加快推进西气东输四线、川气东送二线、中俄东线南段、虎林—长春等干线管道建设。持续做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


    三、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高质量发展


    深入落实双碳目标任务,多措并举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优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以能源绿色发展支撑美丽中国建设。


    巩固扩大风电光伏良好发展态势。稳步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有序推动项目建成投产。统筹优化海上风电布局,推动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稳妥有序推动海上风电向深水远岸发展。做好全国光热发电规划布局,持续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加快推动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在条件具备地区组织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和“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开展全国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


    稳步推进水电核电开发建设。编制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制定长江流域水电开发建设方案。有序推进重大水电工程前期工作。积极安全有序推动沿海核电项目核准,建成投运山东荣成“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号机组、广西防城港“华龙一号”示范工程4号机组等。


    持续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科学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印发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落实到重点行业企业,以消纳责任权重为底线,以合理利用率为上限,推动风电光伏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绿证全覆盖和应用拓展,加强绿证与国内碳市场的衔接和国际认可,进一步提高绿证影响力。修订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持续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提升试点工作。研究光伏电站升级改造和退役有关政策。制定实施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促进抽水蓄能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深化能源利用方式变革


    适应经济社会清洁化、低碳化发展趋势,加大清洁低碳能源消费替代力度,协同推进能源产业节能减污降碳,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持续推动重点领域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深入推动交通用能电气化,持续优化城市、公路沿线和居民社区充电网络,加大县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推动创建一批充电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探索开展车网双向互动。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因地制宜推进超低排放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和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逐步发展电力、工业余热、核能供暖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推动具备条件的清洁供暖项目稳妥有序实施。推进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以点带面加快农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修订天然气利用政策,推动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发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集》,通过典型示范带动转型发展。


    强化能源行业节能降碳提效。持续推进煤炭开发节能降碳,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大力建设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和示范项目。继续实施煤电“三改联动”,稳妥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深入探索火电掺烧氢、氨技术,强化试点示范。加强对能效在基准水平以下炼油企业的用能管理,开展炼油行业节能降碳典型案例汇编,引导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能效。推进煤炭、油气行业与新能源融合发展,降低单位产品生产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支持煤制油气项目与新能源耦合发展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规模化示范应用。加大能源资源与伴生矿产协同开发技术研发力度。


    加快培育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跟踪评价,推动新型储能技术产业进步。编制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有序推进氢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稳步开展氢能试点示范,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拓展氢能应用场景。稳步推进绿色清洁液体燃料发展,有序推动纤维素等非粮燃料乙醇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抓好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利用。推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实施低碳零碳改造,推广综合能源站、源网荷储一体化等绿色高效供用能模式。因地制宜探索实施新能源微电网、微能网、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应用等示范工程。


    五、推进能源技术创新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强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提升能源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水平,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持续完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扎实推进“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项目落地实施,做好后续跟踪评价。加强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落实研发任务,强化日常监督考评。以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兴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和安全发展为重点,统筹研究设立一批能源行业标委会,加快相关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实施应用。提高能源领域标准国际化水平,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能源技术标准高水平走出去。


    加快能源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依托能源领域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关键技术装备创新,组织开展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和评定,加快示范应用。做好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中期评估和任务调整,确保示范任务取得实效。持续推进核电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科技创新2030—“智能电网”重大项目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氢能技术”等能源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深入论证煤炭、油气等领域重大科技项目。


    促进能源新技术应用示范。组织开展能源数字化智能化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总结全国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成效,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推进智能化煤矿建设。实施首批国家能源核电数字化转型技术示范项目。探索推广虚拟电厂、新能源可靠替代、先进煤电、新型储能多元化应用等新技术。


    六、持续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健全完善能源法治体系,持续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加大能源监管力度,加强能源电力安全治理,不断提升能源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健全完善能源法律法规。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能源法》,加快修订《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推动修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规章制度。


    深化能源重点领域改革。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出台深化电力市场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制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电力市场准入注册基本规则》,落实煤电两部制电价政策。指导推动山西、广东、甘肃、山东、蒙西等先行先试地区持续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南方、京津冀、长三角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深化油气体制改革,推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公平开放,加强对管道上下载开口工作的指导和约束,加快管网互联互通,支持引导省级管网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


    强化能源市场监管。创新能源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在重点省份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针对电力市场运行中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限制市场竞争、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管,强化电力交易和市场秩序常态化监管。加强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提高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运行效率。充分发挥12398能源监管热线民生通道作用,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加强电力安全治理。出台关于新型电力系统安全治理的政策文件和防范新能源等新型并网主体并网安全事故重点要求,修订《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研究制定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安全监管措施。加强重点领域安全专项监管,开展能源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及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专项监管、配电网安全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组织新一轮电力油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稳妥推进能源行业北斗规模化应用。


    七、务实推进能源国际合作


    密切关注国际能源形势变化,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高水平能源国际合作,增强开放条件下的能源安全。


    提升开放条件下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巩固发展煤炭国际贸易合作。加强与油气资源国协调,推动务实合作,持续巩固完善平衡多元的油气进口体系。推动与周边国家电力互联取得新进展。稳妥有序推动核电项目国际合作。


    有序推进清洁能源产业链合作。构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共赢新模式,深化新能源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加强中欧在风电、智慧能源、储能等重点领域合作,推动一批中欧能源技术创新合作示范项目落地实施。开展中国―东盟清洁能源能力建设计划项目交流,推动成立中国―东盟清洁能源合作中心。推进与沙特、阿联酋等国共同筹建中阿清洁能源合作中心,加强在氢能领域的务实合作。


    深度参与国际能源治理变革。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和全球清洁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继续深度参与联合国框架下及G20APECIEAIRENA、上合组织、金砖、IFNEC等能源领域重要多边机制。持续完善中国―IRENA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加G20能源转型部长会议、2024IEA能源部长级会议等重要国际会议。组织召开双边对话机制活动。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和有关能源企业,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创新性开展工作,加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能源保障。




  • 国家能源局20日发布的信息显示,1至2月全社会用电量累计1531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发电量为14870亿千瓦时。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19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1%;第二产业用电量952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7%;第三产业用电量286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5.7%。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273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5%。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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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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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电力建设工程陆续开复工。受开复工时间安排较为集中、新进转岗人员数量多、工程状况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开复工期间安全风险居高不下,是事故易发多发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相关工作,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全面责任和首要责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责任到岗到人,杜绝责任体系空转虚转;要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责任到位。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对节后开复工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完善保障措施,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并将措施和要求落实到每个领域、每个环节、每个部位,确保无盲区、无死角。

      二、科学制定开复工方案。各电力企业要统筹考虑所属的待建和在建电力工程数量、规模、地理分布,以及本企业安全管理力量等情况,合理把握开工复工节奏,平稳有序推进相关工作,防范因“一窝蜂”开复工埋下事故隐患。电力工程的建设单位要组织各参建单位科学制定开复工方案,全面辨识评估工程现场、周边环境、天气状况等安全风险和自然灾害,落实防范管控措施,确保具备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复工。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复工前,建设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方案,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各参建单位要建立作业人员实名制,对进场作业人员逐个登记造册,准确掌握人员基本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根据不同岗位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技术交底等工作,确保进场作业人员全覆盖,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杜绝无证上岗和“人证不符”现象发生。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建设单位要加强工期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工期,其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的,工期应作相应顺延,确保实际工期符合定额标准,杜绝擅自压缩工期、盲目施工抢进度等现象发生。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深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重大风险隐患要挂牌督办;要严格落实《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规定要求,特别要加强隧洞开挖、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使用、高大模板施工等高风险作业管控,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各参建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阶段、现场条件和自然环境变化情况,动态完善预案体系,及时制定修订相关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要加强预案方案宣贯培训和实战演练,提升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应急、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灾害风险信息,共享应急救援资源;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报送事故事件、自然灾害等信息,防范因信息报送问题延误应急处置现象发生。

      六、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管理和电力安全属地管理职责,深入排查梳理本单位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开复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统筹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工作,抽取一定比例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展“四不两直”督查,严肃处理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2月20日

  • 2月2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下达2023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的通知。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3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的通知

      国能综通科技〔2024〕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现下达2023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共计9项,见附件),请组织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抓好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项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2月6日


  • 2月3日,陕建新能源2023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在西安圆满举行。集团公司总经理李峰、副总经理胡马、总会计师刘扬到会指导,陕建新能源领导班子及员工代表130余人相聚一堂,为2023年交上奋斗的答卷,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人员,共同开启2024年新的征程。

    集团公司总经理李峰祝贺本次大会获得表彰的团体和人员,同时代表集团公司感谢新能源公司全体同志一年来的辛苦奋斗,感谢对集团的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集团将一如既往的支持新能源公司的发展,我们要坚定信心,发挥适应能力强、创新能力强、团结能力强的优势,在2024年相信会取得更好的成绩。最后祝愿大家新春快乐,阖家幸福。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胡马感谢新能源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为集团的高质量平稳发展作出的贡献。希望新能源公司将三大业务板块继续做精做细,在科技引领创新方面有新的突破。同时要坚持稳中求进,把防风险作为第一要素,确保公司的良性发展。最后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刘扬表示过去这一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新能源公司仍然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公司站在新能源赛道,和国家绿色化发展理念非常契合,我们应该信心满满,求新求变,相信通过努力一定能取得更辉煌更骄人的业绩。

    公司董事长李建飞对荣获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员工进行表扬,相信这种示范作用会引领着大家在来年更好的为公司发展做贡献。对于公司领导班子的工作报告,各部门会后要认真学习领会,坚持贯彻执行,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安排。让我们一如既往的鼓足干劲再出发,以奋斗之姿谱写公司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公司总经理李卫江作2023年度工作报告。首先介绍了公司2023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从项目开发业绩、科研与设计业绩、电站运维业绩、团队建设业绩、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回顾了2023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同时提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制定了2024年度主要经营目标,对2024年工作思路及优化措施进行总体部署。

    公司财务总监刘煜作2023年财务决算暨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公司副总经理刘伟程作2023年度市场开发工作总结汇报

    公司副总经理潘敬海作2023年度工程项目工作报告

    公司副总经理脱吉荣主持会议

    2023年度领导、干部工作民主测评

    先进表彰与代表发言

    会上,总经理李卫江代表公司与各分管副总经理签订了2024年度目标责任书,总经理助理张孟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了2024年度目标责任书。


    砥砺九载铸辉煌,一朝启航再出发。面对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前路漫漫,坎坷不断,但陕建新能源自当奋发图强,勇毅前行,创造非凡。

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电话: 029-83663581邮箱:sjxny@sxn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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