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章建华在《中国电力报》发表署名文章《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电力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全文如下:
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电力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章建华
党中央高度重视能源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敏锐洞察全球能源发展大势、准确把握我国能源发展规律,提出并不断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当前,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力系统,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新时代电力安全工作。
提高政治站位,
准确认识电力行业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准确认识当前电力行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是做好“十四五”时期电力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稳步推进,非化石能源并网日益增多,电力可靠供应面临挑战。电力行业碳排放量比较大,承担了重要的减排任务,也是交通、制造等行业降碳脱碳的重要依托。在“双碳”目标引领下,高间歇性、波动性的新能源发电占比逐年升高,特高压交直流输电通道建设加快,主网架及系统运行特性发生重大变化,叠加系统灵活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能力不足、部分时段部分区域面临电力电量双缺等情形,电力可靠供应面临挑战。
新型电力系统加速构建,“源网荷储”协同共治存在不足,电网安全运行风险增大。电源侧方面,部分地区高峰时段存在电力缺口的形势仍在持续,顶峰发电能力不足。电网侧方面,随着并网主体大量增加且涉网性能参差不齐,多回直流同送同受的电网格局不断强化,现有的电网运行控制理论和建模分析方法亟待革新。负荷侧方面,现有的调控手段尚无法对海量负荷接入做到全面可观、可测、可控,需求侧响应机制仍需完善。储能侧方面,当前储能配置依然不足,低成本、大容量、长时间、跨季节调节的储能技术还有待突破。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电力信息网络安全面临突出威胁。随着科技不断发展,各类数字化技术全面融入电力生产经营各环节,各类调度监控系统、生产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边界不断延伸,电力系统网络安全暴露面加大、攻击路径增多,电力行业网络安全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挑战更加严峻。近年来,国际间网络空间对抗趋势日益明显,针对电力基础设施的攻击在世界各地接连不断,我们必须提前防范、积极应对。
电力设备规模大幅增加,极端事件多发,对电力安全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我国电力设施分布广,大型发电厂、枢纽变电站等重要电力设施带负荷高,精密设备相对集中,一旦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生开关、主保护拒动误动,都可能破坏大电网稳定,引发大面积停电。另一方面,近年来,世界各地极端天气多发且破坏性大,更热、更冷、更涝、更旱的极端天气持续上演,重要电力基础设施因灾受损风险升高。
统筹发展和安全,
深刻领悟党的二十大对电力工作的新部署和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就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确保能源安全、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等作出了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做好电力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理解党的二十大对电力安全工作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是做好电力安全工作的基本前提。
深刻领悟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安全优质电力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我们要始终牢记党的根本宗旨,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的用能用电问题,用心、用情、用力,实施更多惠民生、暖民心务实举措,多措并举提升电力服务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保障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电力保障。
深刻领悟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坚定不移推进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电力转型发展过程中,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聚焦深化能源革命,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高水平自立自强的新型电力系统,建立健全适应新发展阶段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以高质量的电力供应护航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深刻领悟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电力行业安全降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要着眼未来、超前谋划,完善电力行业安全降碳的产学研用技术创新体系和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加强科技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构筑引领全球电力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优势和装备基础,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确保电力行业双碳目标如期、安全完成。
深刻领悟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要求,将电力安全工作融入国家安全体系大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源问题是各国国家安全的优先领域,抓住能源就抓住了国家发展和安全的牛鼻子”。当前,能源已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左右大国博弈的重要战略资源。我们必须全面、正确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将电力安全工作融入国家安全体系大局,从更高站位、更广视野、更严标准审视电力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强化责任担当,
坚定不移推动电力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牢牢守住人民生命安全“底线”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生命线”。
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着力防范化解重大电力安全风险。一是要做实做细安全风险管控机制,盯紧迎峰度夏、重大电力工程建设等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制定针对性风险管控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二是要聚焦大电网安全,进一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做好重要电力设施和调度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位和要害环节的风险管控,坚决防范新型并网主体发生大规模故障,牢牢守住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底线,确保电力保供安全无虞。三是加快完善电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推进电力行业网络安全靶场高质量发展,提升电力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深入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持续夯实电力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治理能力。一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安全技术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文化体系等维度出发,不断完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实现从管理向治理、从单一因素管控向系统性治理、从遏制事故发生向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转变。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加强央地协同和政企联动,坚决落实“十五条硬措施”,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积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五个一”活动,推动属地电力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在省市县各级落地落细,加快构建上下联动、相互支撑、无缝对接的电力安全监管齐抓共管体系。三是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支撑电力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补短板、锻长板,加大原创性、引领性、颠覆性技术攻关力度,提升电力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系统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加快提高电力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一是要认真贯彻《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健全完善省、市、县各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二是要做好国家级应急基地和应急研究中心顶层规划设计,抓好电力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和救援队伍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队伍和装备征集调用机制,做强做优电力应急工作支撑体系。三是持续推进新技术、新装备在电力应急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提升电力应急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发展电力应急服务业,积极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电力应急体系。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吹响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号角。迈向新征程的路上,做好电力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非凡,国家能源局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推动电力高质量安全发展,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强电力保障!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我们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3年5月31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三条 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电力质监机构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其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不替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质量监督工作效能。
第七条 电力质监机构不得向工程参建各方收取质量监督费用。
第二章 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条 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工程参建各方要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参建各方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十条 工程参建各方应支持配合电力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齐全。对于质量监督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完成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负责。
第三章 质量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电力质监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质监大纲)和有关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建设周期等特点,按以下原则分类实施。
(一)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按照质监大纲规定程序及内容进行质量监督。
(二)规模以下且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发电建设工程、规模以下且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采取抽查和并网前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三)规模以下且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四)装机容量6兆瓦以下发电建设工程,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分散式发电建设工程,35千伏以下电网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电力建设工程,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不需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电力质监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一)第十二条第(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电力质监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予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出具质量监督计划,第十二条第(二)类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抽查安排。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根据质量监督计划和工程进度,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阶段性质量监督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及时开展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书要求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工程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工程,电力质监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并网意见书。工程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工程,电力质监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对于第十二条第(一)类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质监机构还应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将质量监督报告报相关单位。
(二)第十二条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批次工程建设计划发布1个月内,集中提交批次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予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出具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抽查项目比例。
电力质监机构应按质量监督计划组织开展抽查、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书要求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批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批次工程,电力质监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电力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责令改正;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对发现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选派质量监督组开展现场监督工作时,组长或带队人员应由电力质监机构专职人员担任。
质量监督组现场出具的整改意见书须经质量监督组全体成员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建设单位对整改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整改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质监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意见。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有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电力质监机构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质监机构的监督指导。
电力质监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水平。电力质监机构举办单位要保障电力质监机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电力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应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电力质监机构发现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向委托其实施质量监督的行政机关进行报告,由委托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电力调度机构为未按规定取得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的电力建设工程办理并网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提交质量监督注册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电力质监机构作出遵守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信用承诺,工程其他参建各方应在合同中向建设单位作出遵守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信用承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要建立质监专业人员廉洁自律承诺制度。在每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束后,国家能源局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就电力质监机构及质监专业人员廉洁质监情况书面回访建设单位并存档留底,对违反廉洁规定的电力质监机构和质监专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建设工程、核电建设工程(不含核岛)、装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水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建设工程、单机容量15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功率100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二十五条 军事电力建设工程,核电站核岛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小型水电建设工程,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建设工程,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工程,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含用户侧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即在用户所在场地建设,与用户电力设施共同接入电网系统、关口计量点物理位置相同或相近的新型储能电站工程),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工业园区热电联产等兼具电力属性的市政和综合利用工程等不适用本规定。需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以上建设工程,按其行业规定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相应质监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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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能源100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公告,《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自然资源部制定发布该行业标准,旨在规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
《指标》规定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的总体指标、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集电线路用地指标及场内道路用地指标。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光伏组件的全面积效率、安装所在地纬度、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安装排列方式及不同升压等级计算确定。
《指标》适用于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明确了工程项目用地原则,即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统筹用地。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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