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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

    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各有关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风电、光伏发电进入新发展阶段。为持续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现就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等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确保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20%左右。

      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

      按照目标导向和责任共担原则,根据“十四五”规划目标,制定发布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引导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区域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积极推动本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跨省区电力交易,确定本省(区、市)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和新增核准(备案)规模,认真组织并统筹衔接做好项目开发建设和储备工作。

      三、建立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各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不低于9000万千瓦。保障性并网规模可省际置换,通过跨省区电力交易落实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经送、受省份协商并会同电网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后,根据输送(交易)新能源电量相应调减受端省保障性并网规模并调增至送端省。保障性并网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

      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四、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

      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光伏项目、以及竞价光伏项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核准(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各省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存量项目不能满足今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要求、保障性并网仍有空间的省(区、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剩余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确定2021年并网的新增项目,加快核准(备案),积极推进建设,确保尽早建成投产。

      五、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

      2021年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5亿元,度电补贴额度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2021年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有关要求执行。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户用光伏项目配备储能。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

      六、抓紧推进项目储备和建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方向和任务,依据本省(区、市)2022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组织核准(备案)一批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实现接续发展。

      七、保障措施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保障性并网规模,落实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及时编制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要督促地方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动出台土地、财税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电网企业要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推广新能源云平台,实现全国全覆盖,服务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要加强接网工程建设,确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

      发电企业对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要按照核准(备案)文件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要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要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并按月更新项目信息。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要按月统计项目信息并报国家能源局,抄送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派出机构。

      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

    来源:国家能源局

  • 3月30日,国新办举行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情况发布会,国家能源局局长章建华,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李创军,发展规划司司长、新闻发言人李福龙,电力司司长黄学农出席会议。

    首先,国家能源局局长章建华介绍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关情况。随后就消纳保障机制、实现碳达峰、解决补贴缺口、构建以新能源为主的新型电力系统等问题回答了记者问,介绍了国家能源局相应方面的战略措施。

    以下为会议文字实录:

    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关情况

    章建华——

    可再生能源是绿色低碳能源,是我国多轮驱动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力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大到强,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能源行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一、开发利用规模稳居世界第一,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强大支撑。发电装机实现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总规模达到9.3亿千瓦,占总装机的比重达到42.4%,较2012年增长14.6个百分点。其中:水电3.7亿千瓦、风电2.8亿千瓦、光伏发电2.5亿千瓦、生物质发电2952万千瓦,分别连续16年、11年、6年和3年稳居全球首位。利用水平持续提升,202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2.2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29.5%,较2012年增长9.5个百分点,有力支撑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5.9%,如期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5%的庄严承诺。我们的装机现在40%左右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30%左右是可再生能源,全部可再生能源装机是世界第一。

    二、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升,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注入澎湃动能。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体系。水电领域具备全球最大的百万千瓦水轮机组自主设计制造能力,特高坝和大型地下洞室设计施工能力均居世界领先水平。低风速风电技术位居世界前列,国内风电装机90%以上采用国产风机,10兆瓦海上风机开始试验运行。光伏发电技术快速迭代,多次刷新电池转换效率世界纪录,光伏产业占据全球主导地位,光伏组件全球排名前十的企业中我国占据7家。全产业链集成制造有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近10年来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千瓦平均造价分别下降30%和75%左右,产业竞争力持续提升,为可再生能源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三、减污降碳成效显著,为生态文明建设夯实基础根基。可再生能源既不排放污染物、也不排放温室气体,是天然的绿色能源。202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达到6.8亿吨标准煤,相当于替代煤炭近10亿吨,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约达17.9亿吨、86.4万吨与79.8万吨,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强保障。同时,我国积极推进城乡有机废弃物等生物质能清洁利用,促进人居环境改善;积极探索沙漠治理、光伏发电、种养殖相结合的光伏治沙模式,推动光伏开发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实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相得益彰。

    四、惠民利民成果丰硕,为决战脱贫攻坚贡献绿色力量。在推进无电地区电网延伸的同时,我国积极实施可再生能源独立供电工程,累计让上百万无电群众用上绿色电力,圆满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2012年以来,贫困地区累计开工建设大型水电站31座、6478万千瓦,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做出贡献。创新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累计建成2636万千瓦光伏扶贫电站,惠及近6万个贫困村、415万户贫困户、每年产生发电收益180亿元,相应安置公益岗位125万个,光伏扶贫已成为我国产业扶贫的精品工程和十大精准扶贫工程之一。

    五、国际合作不断拓展,为携手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中国贡献。作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和设备制造国,我国持续深化可再生能源领域国际合作。水电业务遍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光伏产业为全球市场供应了超过70%的组件。可再生能源在中国市场的广泛应用,有力促进和加快了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进一步推动了世界各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速了全球能源绿色转型进程。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额呈现持续增长态势,积极帮助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推广应用先进绿色能源技术,为高质量共建绿色“一带一路”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答记者问环节】

    【 问题一】碳中和目标将推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与利用,伴随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及发电量不断增长,如何避免弃风弃光备受关注,请问国家能源局将如何保证电力消纳保证机制?

    黄学农——

    下一步,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我们要推动新能源成为电力供应主体,所以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多措并举保障新能源高水平的消纳利用,这里介绍国家能源局的三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统筹优化新能源开发布局。在满足碳达峰碳中和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各个地区的新能源资源条件,包括土地等建设条件,特别是充分利用中东部地区相对较大的新能源并网消纳空间,积极推动新能源就地开发利用。在西部地区、北部地区,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我们要科学规划、布局一批以新能源为主的电源基地和电力输送通道,实现新能源电力全局优化配置。

    第二,要大力提升电力系统的灵活调节能力。电力系统一手牵着发电侧,一手牵着用户,过去我们的发电设施随着用户需求在调整发电,发电、输电、用电是同时完成的。大规模新能源并网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新能源存在一定靠天吃饭的特性,用户用电需要可靠保障,这两方面怎么融合、衔接起来,这就需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使得新能源更好的消纳。在发电侧,加强火电灵活性改造,包括推动抽水蓄能电站、天然气调峰电站的建设。在电网侧,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资源优化配置能力,特别要发挥大电网资源互济的作用。在用户侧,推进终端电能替代特别是绿色电能替代,提高需求侧响应能力。另外,加快储能的规模化发展,推动电力系统全面数字化,构建高效、智慧的调度运行体系。比如电动汽车,我们电力系统要给它充电,看似是一个供电任务,但通过技术的发展包括采取经济性措施,完全可以让电动汽车促进我们系统能力提升。电动汽车在低谷时,系统给它充电;在用电高峰,让电动汽车给我们系统放电。一辆电动汽车就可能成为电力系统的一个储能装置,如果成千上万大规模的电动汽车,那对我们系统是非常有利的因素。所以我们要加快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是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是非常好的事情。

    第三,要构建新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简单介绍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在电网保障消纳的基础上,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等途径,实现电源、电网、用户、储能各类市场主体共同承担清洁能源消纳责任的机制。二是统筹负荷侧、电源侧、电网侧的资源,完善新能源调度机制,多维度提升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保障调节能力与新能源开发利用规模匹配。三是要科学制定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要形成有利于新能源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整体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各个地方风光资源不一样、负荷情况不一样、系统电网结构不一样,要因地制宜,制定各地区的目标,充分利用系统消纳能力,积极提升新能源发展空间。

    【问题二】“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都对加快可再生能源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文件的引领下,您认为未来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格局将呈现出哪些新特征?

    李创军——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这个新阶段呈现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大规模发展。在“十三五”基础上,“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年均装机规模将有大幅度的提升,装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到“十四五”末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装机占我国电力总装机的比例将超过50%。

    二是高比例发展。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将持续提升,到“十四五”末,预计可再生能源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比重将达到三分之二左右,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的比重将超过50%,可再生能源将从原来能源电力消费的增量补充,变为能源电力消费增量的主体。

    三是市场化发展。将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可再生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今年开始风电光伏发展将进入平价阶段,摆脱对财政补贴的依赖,实现市场化发展、竞争化发展。

    四是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将通过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既实现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也实现高水平的消纳利用,更加有力的保障电力可靠稳定供应,实现高质量跃升发展。

    展望未来我们将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充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锻长板、补短板,巩固提升可再生能源整体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坚持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大力发展不动摇,以高质量跃升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区域布局优化发展,通过重大基地支撑发展,通过示范工程引领发展,通过行动计划落实发展,加快实施可再生能源的替代工程,促进可再生能源高比例、高质量、低成本、市场化发展,为保障能源供应、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实现双碳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问题三】“十四五”是碳达峰的攻坚期、窗口期,国家能源局拟采取哪些措施推动碳达峰的稳步实现?

    章建华——

    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的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现在距离2030年碳达峰还有两个五年,共十年。“十四五”是第一个五年,也是能源低碳转型的关键期。我们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快推动碳达峰工作能够成势见效。

    一是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的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要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总装机容量要达到12亿千瓦以上,这两个目标都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外承诺的,任务非常艰巨,我们必须完成。我们将制定更加积极的新能源发展目标,加快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同时要因地制宜开发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的发展核电,同时要加快推进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节电源建设,增强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大力提升新能源消纳水平。新能源消纳的问题刚才黄学农司长已经讲了,这个压力也很大。

    二是大力推行绿色用能模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在重点领域乃至全社会推行绿色用能模式至关重要。我们将采取更加严格的能耗标准,支持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非化石能源的替代和用能方式的改变。推动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建筑光伏一体化等绿色用能模式,也加快取暖、炊事用能等方面电能替代,提升全社会电气化水平。到2025年实现单位GDP能耗较2020年降低13.5%,单位GDP二氧化碳的排放较2020年降低18%的目标。这两个目标在“十四五”规划里已经体现了。

    三是制定和实施更加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们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精神,国家能源局正在研究推动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路径和任务举措,围绕促进能源低碳智慧转型、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储能发展等重点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同时抓好国家和省级“十四五”能源规划衔接工作,把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等目标落实到规划中,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压实各级各地碳减排责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现碳达峰,这项工作现在就要开始干、着手干

    【问题四】平价时代来到后新能源的发展不再需要补贴,但许多存量可再生能源项目仍然存在补贴拖欠问题,导致一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如何彻底解决这部分补贴缺口?同时如何让绿色电力证书发挥更大作用?

    李创军——

    我们国家这些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发展过程中确实也存在您刚才讲的补贴资金不足、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等问题。对这个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积极研究,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来解决补贴拖欠的问题。前不久,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这个文件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补贴资金滞后、导致企业资金紧张等问题提出了纾困办法。总体来讲有几条措施:

    第一,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贷。目前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因为补贴拖欠导致资金相对紧张,但实际上这些补贴资金客观存在,而且是有政府信用担保的,所以我们要求金融机构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现金流给予贷款的展期、续贷或者调整还款进度和还款期限,来保证企业现金流不断。

    第二,鼓励金融机构对已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前一段时间财政部等几部门陆续组织开展补贴清单的审核,只要通过审核,纳入补贴清单的,就相当于对拖欠的补贴进行确权,对于确权了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以以补贴证明材料等作为增信手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确定贷款金额。

    第三,鼓励企业通过绿证交易的方式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分担利息压力。我们和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以企业备案的贷款合同等材料为依据,向企业核发绿证,允许企业通过交易绿证来减轻利息分担压力,这对于企业也是有效减负手段。

    第四,做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应收尽收。目前在电价里有一个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前的征收率没有达到百分之百,我们希望能够在前端,在附加征收环节做到应收尽收,实现百分之百的附加征收,以此扩大补贴收入来源和补贴收入规模。

    第五,优化补贴资金管理。对自愿转为平价的项目企业优先发放补贴资金,同时鼓励对自愿转为平价的项目和企业继续加大信贷支持。

    以上是几个主要解决补贴拖欠和补贴资金滞后的办法,后续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抓好各项政策落地,逐步缓解并最终解决补贴拖欠问题。

    【问题五】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首次提出要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请问新型电力系统当前着力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有哪些?另外,新能源的大规模并入具有随机性、间歇性和波动性的特点,它会对电力系统实时平衡带来复杂局面,请问如何确保电力稳定供应以及能源安全?

    黄学农——

    践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能源是主战场,电力是主力军,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这是我们实现“30·60”目标的必然选择。它的核心特征是新能源成为电力供应的主体。刚才您提到,新能源具有波动性、间歇性特点,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通过装备技术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多种能源方式互联互济、源网荷储深度融合,来实现清洁低碳、安全可靠、智慧灵活、经济高效等目标。在这里可以给大家介绍五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要着力构建适应大规模新能源发展的电力产供储销体系,保障电力安全可靠。关于怎么保障安全供应,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必须坚守的底线就是要确保安全供应,这是非常重要的任务。这里有一些措施:一要发挥电网资源配置的平台作用;二要推动坚强局部电网建设;三要合理推动支撑性电源建设、基础性电源建设;四要构建规模合理、分层分区、安全可靠的电力系统,强化电力安全和抗灾能力,扎实提升电力工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要着力提升电力系统的灵活调节能力。刚才建华局长已经做了充分介绍,前面我介绍避免弃风弃光问题时也提到,我们要通过电源侧、电网侧、需求侧、储能侧等方方面面来推动电力系统的灵活调节能力提升,适应大规模新能源并网后的要求。新能源并网后,不能出现大量弃风弃光问题,也不能出现缺电问题,要保障供电安全,把波动性、间歇性的新能源特点,通过系统的灵活调节变成友好的、确保用户供应的新型系统。

    第三,要着力推动源网荷储的互动融合,提升系统运行效率,满足各类用户多样化用能需求。引导电力新模式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供给侧要实现多能互补优化,消费侧要电热冷气多元深度融合,不断提高获得电力的服务水平,实现高比例新能源充分利用与多种能源和谐互济。推动电力系统与先进信息通信控制技术的耦合发展,培育新型商业模式,提升电力的综合能源服务水平。

    第四,要着力加大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的集中攻关、试验示范、推广应用。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先进信息通信等技术与电力技术的深度融合,形成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体系。要组织攻关一些卡脖子的关键技术,加快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等,开展一批新型电力系统的创新性工程示范。

    还有一个很关键的是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体系。通过电力市场机制、运行机制、价格机制的不断完善,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设适应新能源快速发展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电力市场体系。

    【问题六】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是推动能源低碳转型的重要举措,请问“十四五”时期国家能源局将如何加快推动非化石能源发展?

    李福龙——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是推动能源低碳转型的重要举措,刚才章建华局长已经对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重要举措、行动、政策作了非常明确深刻的阐述和介绍。“十三五”时期,我们国家的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从12.1%提高到15.9%,平均每年提高了0.76个百分点。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要达到25%左右,今后十年平均每年要提高0.9个百分点,相当于平均每年要增加非化石能源大约7000万吨标准煤,任务确实非常艰巨。国家能源局正在深入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准备从四个方面加大力度推动非化石能源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是发挥规划引导和约束作用。我们正在研究拟定“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和分领域能源规划,把发展非化石能源,推动能源低碳转型放在突出位置,初步测算“十四五”时期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增量的比重将达到80%,比“十三五”要提高20个百分点,非化石能源将成为能源消费增量的主体,为实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25%左右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做好国家能源规划、省级能源规划的衔接工作,把推进低碳转型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是多元化发展非化石能源。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积极有序推进沿海核电建设,坚持生态优先,以西南地区、黄河上游等重点流域为重点,开发建设水电站,锚定2030年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大力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同时还要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三是优化新能源发展布局。一方面要持续加强新能源电力消纳和跨区输送能力建设,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的集中式开发,积极推进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大新能源的就地开发利用,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特别是推动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的光伏发电、分散式的风电。

    四是加强电力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建设。继续实施火电灵活性改造,在气源有保障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新型储能的研发应用。适应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安全高效的新型电力系统。正像刚才黄学农司长介绍的,这是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

    【问题七】我们注意到国际能源署发布的2020年可再生能源报告显示,中国是202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容量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您认为中国为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贡献了怎样的力量?

    章建华——

    刚才我已经讲到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和设备制造国,中国始终致力于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为全球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提供了中国产品,贡献了中国智慧,发挥了中国力量。

    我们积极参与全球分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装备和服务“走出去”。我们的水电业务遍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企业承担了海外70%的水电建设任务。可以讲在全球的水电工地上,大多数都能见到中国的人员。光伏产业为全球市场供应了58%的多晶硅、93%的硅片、75%的电池片、73%的组件。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风机制造国,我们的产量占全球的一半,为全球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中国产品。以上这些数据可以说明,中国在新能源发展上绝对是主力,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是第一。

    随着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中国可再生能源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我们开创了光伏扶贫这一可再生能源助力脱贫攻坚的新路径,为全球减贫事业提供了成功经验,探索了光伏治沙新模式,开展了可再生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成功实践。我们推广了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等新业态,现在正在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交通、工业等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创新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通过法律保障、规划引导、财政支持等措施有力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实现快速发展、规模化发展,为全球能源转型做出了突出贡献。截至2020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累计装机容量达到9.34亿千瓦,占全球可再生能源总装机规模的三分之一。特别是我国风电、光伏去年新增装机约1.2亿千瓦,占全球风电、光伏新增装机容量的一半以上,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中坚力量。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也有力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技术的快速进步,成本也快速下降,经济性快速提升,竞争力快速提高,使全球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光伏发电加快成为新增主力能源成为现实。可以说,没有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就不可能有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快速蓬勃兴起,中国为全球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中国贡献。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

    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我局《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我们研究制定了《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一、切实加强工作统筹。请各派出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监管内容和措施,扎实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加强与局机关沟通联系,及时报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反映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工作协同配合。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相关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并协助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及时开展自查和现场监管,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客观分析清洁能源消纳实施成效和存在困难,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各单位要突出工作重点,针对清洁能源问题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事项开展监管,推动清洁能源消纳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清洁能源得到高效利用。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相关司、第三方机构专家赴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核查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决定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督促有关地区和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清洁能源政策,监督检查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督促电网企业优化清洁能源并网接入和调度运行,实现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规范清洁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完善清洁能源消纳交易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及时发现清洁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推动清洁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二)《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

      三、监管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四、监管内容

      重点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网接入、优化调度、跨省区交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情况开展监管。具体内容包括:

      (一)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完成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包括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和弃电率情况,是否完成年度清洁能源消纳目标,是否完成重点任务。202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能源消纳情况。

      (二)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电网企业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情况,超额消纳量和绿色证书交易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辖区内承担消纳责任义务的市场主体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等。

      (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一是电网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消纳能力研究论证,制定消纳方案;是否按规定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是否未及时建设接网工程;是否未及时按约定回购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是否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二是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存在未办理手续提前并网,是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执行情况如何;发电企业是否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更新项目核准、开工、在建、并网、运行信息等。

      (四)清洁能源优化调度情况。包括电力调度机构是否落实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年度发电计划;电网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否进行有效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检修计划管理,是否建立流域上下游信息共享和联合调度协调机制,是否存在因未开展流域水电联合优化调度导致弃水加剧情况;清洁能源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发电权交易等。

      (五)清洁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情况。包括省间清洁能源电力送电协议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电力交易机构是否组织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受端省份是否存在限制外受电量规模的情况;送受端是否存在干预可再生能源报价和交易等情况;跨省区交易输电费用、网损、交易费用等收取依据、实际收取情况。

      (六)清洁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情况。包括电网企业是否有效执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相关规则;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是否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辅助服务费用结算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市场成员严重违反相关规则,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等情况。

      五、进度安排

      (一)启动部署(3月至4月)。国家能源局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启动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各派出机构按照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启动辖区内相关工作。

      (二)自查整改(5月至6月)。各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围绕重点监管内容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整改落实。

      (三)现场监管(7月至8月)。在自查基础上,各派出机构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监管,视情况开展非现场、非接触监管。具备条件时,按照国家能源局《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要突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避免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基层负担。对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形成监管报告(9月至10月)。各派出机构要形成专项监管报告,于9月底报送国家能源局。监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能源消纳基本情况,清洁能源消纳取得的成效,清洁能源消纳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清洁能源消纳的监管意见等。国家能源局于10月底前汇总形成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报告,适时按程序发布。

    来源:国家能源局



  • 今年,我国将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对中国意味着什么?#为什么实现碳中和需要近40年#…其实,碳达峰、碳中和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戳图了解#未来40年中国减碳时间表#↓

    来源:人民日报

  •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
    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习近平3月1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研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举措。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会议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举措的汇报。会议强调,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 要坚持全国统筹,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压实各方责任,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施策。

    • 要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 要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强化科技和制度创新,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有效统筹国内国际能源资源。

    • 要加强风险识别和管控,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

           会议指出,“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 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 要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工业领域要推进绿色制造,建筑领域要提升节能标准,交通领域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

    • 要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实现重大突破,抓紧部署低碳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 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完善能源“双控”制度,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价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 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反对奢侈浪费,鼓励绿色出行,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

    • 要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 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进国际规则标准制定,建设绿色丝绸之路。

           会议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硬仗,也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能力的一场大考。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责任,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领导干部要加强碳排放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抓好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来源:能源与投资

  • 3月1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行业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生产国、消费国,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我国能源结构长期以煤为主,油气对外依存度高,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家,能源清洁低碳转型要求紧迫。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我国能源发展指明了方向,开辟了中国特色能源发展新道路。我们应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应对碳排放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坚定不移推进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持续推进碳减排,引领全球化治理行动。

      一、公司推动能源电力转型主要实践

      国家电网公司牢固树立“能源转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电网发展,加大技术创新,推动能源电力从高碳向低碳、从以化石能源为主向以清洁能源为主转变,加快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全力推动新能源发展,促进能源供给清洁化。加快电网建设,“十三五”电网投资约2.4万亿元,建设坚强智能电网,保障新能源及时并网和消纳。加强输电通道建设,跨省区输电能力达到2.3亿千瓦,输送清洁能源电量比例43%,实现全国范围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十三五”以来累计开工抽水蓄能电站21座、装机容量2853万千瓦,在运在建规模达到6236万千瓦,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2020年底,公司经营区清洁能源装机7.1亿千瓦,占比42%。其中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机4.5亿千瓦,占比26%,比2015年提高14个百分点,利用率达到97.1%;21个省区新能源成为第一、第二大电源;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发电量5872亿千瓦时,减少电煤消耗2.5亿吨、减排二氧化碳4.5亿吨。

      大力实施电能替代,促进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全面完成北方地区“煤改电”任务,累计完成1063万户,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建设,建成覆盖176个城市的高速公路快速充电网络,搭建全球规模最大的智慧车联网平台,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贯彻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积极推动长江沿线港口岸电建设,累计建成岸电设施1203套,实现长江主要港口岸电基本覆盖。在民航机场、沿海和内陆码头大力推广以电代油,在工业领域推广电窑炉、电锅炉4万余台。近年来,累计实现替代电量8677亿千瓦时,相当于减少散烧煤4.8亿吨、减排二氧化碳8.7亿吨,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7%左右。

     加强电力技术创新,促进清洁能源利用高效化。研发并全面掌握特高压核心技术和全套设备制造能力,实现清洁能源大规模、远距离输送。建成国家风光储输、张北柔直等工程,探索新能源友好接入和综合利用新模式。建设“新能源云”平台,提供新能源消纳分析、电源并网、补贴申报、交易结算等一站式服务。在新能源电厂并网与运行控制领域,累计完成科研项目800余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12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9项,主导或重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7项、行业标准57项,制定企业标准80项。

      随着新能源快速发展和新型用能设备广泛接入,电力系统运行特性发生显著变化,需要统筹研究解决。一是处理好清洁发展与系统安全的关系。新能源、直流等大量替代常规机组,电动汽车、分布式能源、储能等交互式用能设备广泛应用,电力系统呈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的“双高”特征,系统转动惯量持续下降,调频、调压能力不足。电力系统亟需创新发展和技术升级。二是处理好清洁发展与电力保障的关系。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具有随机性,发电出力“靠天吃饭”,主要提供的是电量。近年来,我国用电需求呈现冬、夏“双峰”特征,峰谷差不断扩大,北方地区冬季高峰负荷往往接近或超过夏季高峰,电力保障供应的难度逐年加大。从运行实际看,满足电网高峰负荷需要,主要依靠的还是常规电源。在大力发展新能源的同时,既要统筹好常规电源发展,还要更加注重需求侧响应。三是处理好清洁发展与系统成本的关系。为适应“双高”、“双峰”形势下新能源并网和消纳,电力系统源网荷储各环节建设和运营成本都要增加。国内外研究表明,随着风光等电源发电量占比的快速提高,为消纳新能源付出的系统成本将会明显上升,新能源发电成本下降不能完全实现对冲。我国新能源资源与需求逆向分布,西部北部地区集中开发、远距离大规模输送,成本更高。另外,用能成本过低,不利于“能源双控”和节能降耗,难以支撑能源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不利于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发展,要着力疏导能源供应侧成本上升与需求侧成本较低的矛盾。

      面对新能源快速发展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实举措,通过供给侧结构调整和需求侧响应“双侧”发力,解决“双高”、“双峰”问题,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

      二、能源电力“碳达峰、碳中和”路径研究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宣布,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不仅是一个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更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体现了我国未来发展的价值方向,对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意义深远重大,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国家电网公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们深刻认识到,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树立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彰显了大国担当;是推动我国从工业文明迈入生态文明的重要转变,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动力转换的重要引擎,推动疫情后世界经济“绿色复苏”,汇聚起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合力;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大幅降低油气对外依存度,提高我国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我们强烈感受到,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面临诸多严峻挑战。一是我国实现“碳中和”时间紧难度大。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二氧化碳排放已经达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有50-70年过渡期;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的30%左右,超过美国、欧盟、日本的总和,从“碳达峰”到“碳中和”仅有30年时间,必须付出艰苦努力。二是统筹碳减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高。欧美主要国家已完成工业化,经济增长与碳排放脱钩;我国尚处于工业化阶段,能源电力需求还将持续攀升,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仍存在强耦合关系,必须探索一条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情况下,既要保障能源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又能实现碳减排的务实路径。三是能源电力领域任务重。实现“碳中和”的核心是控制碳排放。能源燃烧是我国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占全部二氧化碳排放的88%左右,电力行业排放约占能源行业排放的41%,减排任务很重。能源消费达峰后,随着电气化水平提高,电力需求仍将持续增长,电力行业不仅要承接交通、建筑、工业等领域转移的能源消耗和排放,还要对存量化石能源电源进行清洁替代,必须作出更大的贡献。四是电网企业责任大。推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关键是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尤其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我国95%左右的非化石能源主要通过转化为电能加以利用。电网连接电力生产和消费,是重要的网络平台,是能源转型的中心环节,是电力系统碳减排的核心枢纽,既要保障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和高效利用,又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电网企业面临保安全、保供应、降成本的巨大压力,同时自身节能减排任务繁重。公司要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在碳减排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们反复深入研究,提出了能源电力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实施路径。能源领域碳排放总量大,是实现碳减排目标的关键,电力系统碳减排是能源行业碳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碳达峰”是基础前提,“碳中和”是最终目标。要坚持系统观念、建立平台思维、加强科技创新、发挥市场作用,政府、社会和能源企业多方共同努力,源网荷储各环节共同发力,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保障能源电力可靠供应、保障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加快推进能源供给多元化清洁化低碳化、能源消费高效化减量化电气化。

      在能源供给侧,构建多元化清洁能源供应体系。一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最大限度开发利用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坚持集中开发与分布式并举,积极推动海上风电开发;大力发展水电,加快推进西南水电开发;安全高效推进沿海核电建设。二是加快煤电灵活性改造,优化煤电功能定位,科学设定煤电达峰目标。煤电充分发挥保供作用,更多承担系统调节功能,由电量供应主体向电力供应主体转变,提升电力系统应急备用和调峰能力。三是加强系统调节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和调峰气电建设,推广应用大规模储能装置,提高系统调节能力。四是加快能源技术创新,提高新能源发电机组涉网性能,加快光热发电技术推广应用。推进大容量高电压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创新突破,加快大容量、高密度、高安全、低成本储能装置研制。推动氢能利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技术研发,加快C02资源再利用。预计2025、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0%、25%左右。

      在能源消费侧,全面推进电气化和节能提效。一是强化能耗双控,坚持节能优先,把节能指标纳入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等绩效评价体系,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二是加强能效管理,加快冶金、化工等高耗能行业用能转型,提高建筑节能标准。以电为中心,推动风光水火储多能融合互补、电气冷热多元聚合互动,提高整体能效。三是加快电能替代,支持“以电代煤”、“以电代油”,加快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电能替代,持续推进乡村电气化,推动电制氢技术应用。四是挖掘需求侧响应潜力,构建可中断、可调节多元负荷资源,完善相关政策和价格机制,引导各类电力市场主体挖掘调峰资源,主动参与需求响应。预计2025、2030年,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30%、35%以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能源电力转型取得显著成就。在此基础上,加快构建能源电力绿色供给体系,持续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稳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科技进步,能源电力有望提前实现“碳达峰”。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减少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通过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能源电力有望尽早实现“碳中和”。

      三、国家电网公司行动方案

      国家电网公司将充分发挥“大国重器”和“顶梁柱”作用,自觉肩负起历史使命,加强组织、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建设安全高效、绿色智能、互联互通、共享互济的坚强智能电网,加快电网向能源互联网升级,争排头、做表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国网贡献。当好“引领者”,充分发挥电网“桥梁”和“纽带”作用,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加快能源生产清洁化、能源消费电气化、能源利用高效化,推进能源电力行业尽早以较低峰值达峰;当好“推动者”,促进技术创新、政策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引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全社会尽快实现“碳中和”;当好“先行者”,系统梳理输配电各环节、生产办公全领域节能减排清单,深入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实现企业碳排放率先达峰。

    (一)推动电网向能源互联网升级,着力打造清洁能源优化配置平台

      1.加快构建坚强智能电网。推进各级电网协调发展,支持新能源优先就地就近并网消纳。在送端,完善西北、东北主网架结构,加快构建川渝特高压交流主网架,支撑跨区直流安全高效运行。在受端,扩展和完善华北、华东特高压交流主网架,加快建设华中特高压骨干网架,构建水火风光资源优化配置平台,提高清洁能源接纳能力。

      2.加大跨区输送清洁能源力度。将持续提升已建输电通道利用效率,作为电网发展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十四五”期间,推动配套电源加快建设,完善送受端网架,推动建立跨省区输电长效机制,已建通道逐步实现满送,提升输电能力3527万千瓦。优化送端配套电源结构,提高输送清洁能源比重。新增跨区输电通道以输送清洁能源为主,“十四五”规划建成7回特高压直流,新增输电能力5600万千瓦。到2025年,公司经营区跨省跨区输电能力达到3.0亿千瓦,输送清洁能源占比达到50%。

      3.保障清洁能源及时同步并网。开辟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绿色通道”,确保电网电源同步投产。加快水电、核电并网和送出工程建设,支持四川等地区水电开发,超前研究西藏水电开发外送方案。到2030年,公司经营区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0亿千瓦以上,水电装机达到2.8亿千瓦,核电装机达到8000万千瓦。

      4.支持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发展。为分布式电源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免费服务。加强配电网互联互通和智能控制,满足分布式清洁能源并网和多元负荷用电需要。做好并网型微电网接入服务,发挥微电网就地消纳分布式电源、集成优化供需资源作用。到2025年,公司经营区分布式光伏达到1.8亿千瓦。

     5.加快电网向能源互联网升级。加强“大云物移智链”等技术在能源电力领域的融合创新和应用,促进各类能源互通互济,源网荷储协调互动,支撑新能源发电、多元化储能、新型负荷大规模友好接入。加快信息采集、感知、处理、应用等环节建设,推进各能源品种的数据共享和价值挖掘。到2025年,初步建成国际领先的能源互联网。

    (二)推动网源协调发展和调度交易机制优化,着力做好清洁能源并网消纳

      6.持续提升系统调节能力。加快已开工的4163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十四五”期间,加大抽水蓄能电站规划选点和前期工作,再安排开工建设一批项目,到2025年,公司经营区抽水蓄能装机超过5000万千瓦。积极支持煤电灵活性改造,尽可能减少煤电发电量,推动电煤消费尽快达峰。支持调峰气电建设和储能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发展“光伏+储能”,提高分布式电源利用效率。

     7.优化电网调度运行。加强电网统一调度,统筹送受端调峰资源,完善省间互济和旋转备用共享机制,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多级调度协同快速响应。加强跨区域、跨流域风光水火联合运行,提升清洁能源功率预测精度,统筹全网开机,优先调度清洁能源,确保能发尽发、能用尽用。

      8.发挥市场作用扩展消纳空间。加快构建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市场机制,深化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采用灵活价格机制促进清洁能源参与现货交易。完善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省间交易体系,积极开展风光水火打捆外送交易、发电权交易、新能源优先替代等多种交易方式,扩大新能源跨区跨省交易规模。

    (三)推动全社会节能提效,着力提高终端消费电气化水平

      9.拓展电能替代广度深度。推动电动汽车、港口岸电、纯电动船、公路和铁路电气化发展。深挖工业生产窑炉、锅炉替代潜力。推进电供冷热,实现绿色建筑电能替代。加快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建设,推进清洁取暖“煤改电”。积极参与用能标准建设,推进电能替代技术发展和应用。“十四五”期间,公司经营区替代电量达到6000亿千瓦时。

      10.积极推动综合能源服务。以工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等为重点,积极拓展用能诊断、能效提升、多能供应等综合能源服务,助力提升全社会终端用能效率。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客户服务平台,及时向用户发布用能信息,引导用户主动节约用能。推动智慧能源系统建设,挖掘用户侧资源参与需求侧响应的潜力。

      11.助力国家碳市场运作。加强发电、用电、跨省区送电等大数据建设,支撑全国碳市场政策研究、配额测算等工作。围绕电能替代、抽水蓄能、综合能源服务等,加强碳减排方法研究,为产业链上下游提供碳减排服务,从供给和需求双侧发力,通过市场手段统筹能源电力发展和节能减碳目标实现。

      (四)推动公司节能减排加快实施,着力降低自身碳排放水平

      12.全面实施电网节能管理。优化电网结构,推广节能导线和变压器,强化节能调度,提高电网节能水平。加强电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运维检修各环节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实现全过程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境保护。加强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处理、循环再利用和电网废弃物环境无害化处置,保护生态环境。

      13.强化公司办公节能减排。强化建筑节能,推进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推广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充分利用清洁能源解决用能需求。积极采用节能环保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减少用油能耗。

     14.提升公司碳资产管理能力。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充分挖掘碳减排(CCER)资产,建立健全公司碳排放管理体系,发挥公司产科研用一体化优势,培育碳市场新兴业务,构建绿色低碳品牌,形成共赢发展的专业支撑体系。

      (五)推动能源电力技术创新,着力提升运行安全和效率水平

      15.统筹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实施“新跨越行动计划”,同步推进基础理论和技术装备创新。针对电力系统“双高”、“双峰”特点,加快电力系统构建和安全稳定运行控制等技术研发,加快以输送新能源为主的特高压输电、柔性直流输电等技术装备研发,推进虚拟电厂、新能源主动支撑等技术进步和应用,研究推广有源配电网、分布式能源、终端能效提升和能源综合利用等技术装备研制,推进科技示范工程建设。

     16.打造能源数字经济平台。深化应用“新能源云”等平台,全面接入煤、油、气、电等能源数据,汇聚能源全产业链信息,支持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绿证交易、绿色金融等新业务,推动能源领域数字经济发展,服务国家智慧能源体系构建。

    (六)推动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着力集聚能源绿色转型最大合力

     17.深化国际合作与宣传引导。高水平举办能源转型国际论坛,打造能源“达沃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倡导能源转型、绿色发展的理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面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可持续性管理,融入全球话语体系,努力形成企业推动绿色发展的国际引领。加强信息公开和对外宣传,积极与政府机构、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研讨交流,开门问策、集思广益,汇聚起推动能源转型的强大合力。

      18.强化工作组织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公司“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部门、各机构、各单位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科研单位集中骨干力量,加大科技攻关力度,解决发展“瓶颈”问题。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期战略,需要全社会各行业共同努力。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统筹好发展与安全、政府与市场、保供与节能、成本与价格,研究制定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市场调节、企业率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国家行动方案,整体实施、持续推进。

    (一)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政策引导

      1.统筹制定总体方案和具体措施。出台国家行动方案,明确“碳达峰”峰值、“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时间表和路线图。将主要指标分解到各行业、各地区,结合经济发展需求和承受能力,提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梯次达峰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

      2.坚持和完善能源双控制度。健全双控管理措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严格控制能耗强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制定需求侧响应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全过程绿色低碳生产生活行为。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所有用户公平承担消纳责任。

      3.加强能源电力统一规划。发扬我国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经验优势,坚持电网“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体制优势,充分发挥大电网资源优化配置平台作用,实现源网荷协同联动、有效衔接。将电力系统全环节促进能源转型的重大举措、重点工程纳入国家规划,统筹协调、加快落地实施。

      4.完善市场机制和价格财税政策。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健全能源电力价格合理形成和成本疏导机制。健全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机制,引导火电机组主动参与系统调节。完善抽水蓄能电价形成和容量电费分摊机制,建立储能电站投资回报机制。通过价格机制,调动用户节能降耗和参与需求侧响应的积极性。

     5.推动碳市场和电力市场协同发展。基于电力市场化改革成果,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全面实行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充分考虑碳市场对于电力市场的影响,将电能价格与碳排放成本有机结合,发挥两个市场相互促进、协同互补作用,提高清洁能源的市场竞争力,由用能企业承担碳排放成本,更好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6.支持低碳技术创新。设立专项科研基金,支持能源电力技术创新。支持科研团队建设,培育专家人才。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低碳技术研发领域。

      7.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制定监管措施和核查制度,协调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行业发挥实施主体作用,推动国家方案落地

      1.发电企业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实施煤电灵活性改造,淘汰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提升灵活调节电源的比重,建设调峰电源,发展“新能源+储能”、光热发电,提高系统调节能力。加快碳捕捉、封存和二次利用技术进步,力争尽早实现零碳排放。

      2.用电企业主动响应电力系统需求,及时调整用电行为和用电模式,积极消纳清洁能源。工业企业加快推进绿色改造,强化余热、余气、余压重复利用,降低能耗、提高能效。

      3.相关行业加大电能替代力度,提升电气化水平。加强自主创新,开发应用低碳节能技术和商业模式,推广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三)社会民众自觉行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1.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响应开展国土绿化行动,不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加快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增强自然生态系统固碳能力。

      2.自觉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培育绿色、健康、安全消费习惯。

      3.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提高用能水平和效率。来源:国家电网

  • 据中国政府网2月22日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原则。

    坚持重点突破。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为重点率先突破,做好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全面带动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坚持创新引领。深入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行新型商业模式,构筑有力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

    坚持稳中求进。做好绿色转型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产业接续、稳岗就业、民生改善的有机结合,积极稳妥、韧性持久地加以推进。

    坚持市场导向。在绿色转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性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各类市场交易机制的作用,为绿色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有效,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

    (四)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

    (五)加快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高效节水技术。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完善相关水域禁渔管理制度。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规范发展闲置资源交易。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做好大中型数据中心、网络机房绿色建设和改造,建立绿色运营维护体系。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指导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七)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建设一批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形成开放、协同、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加快培育市场主体,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打造一批大型绿色产业集团;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

    (八)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科学编制新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九)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选择100家左右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

    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

    (十)打造绿色物流。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强物流运输组织管理,加快相关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旧车船,港口和机场服务、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推广绿色船舶示范应用力度,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支持机场开展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备建设和应用。支持物流企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推动建立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制度。

    (十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鼓励地方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废物回收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培育新型商业模式,打造龙头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

    (十二)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积极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出口。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积极引领和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合格评定合作和互认机制,做好绿色贸易规则与进出口政策的衔接。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

    四、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

    (十三)促进绿色产品消费。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开展宣传、培训和成效评估。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推进过度包装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提升交通系统智能化水平,积极引导绿色出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脏乱差,打造宜居生活环境。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

    五、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十五)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推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继续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比例。在北方地区县城积极发展清洁热电联产集中供暖,稳步推进生物质耦合供热。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提高能源输配效率。实施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智能升级计划,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

    (十六)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因地制宜布局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沿海缺水城市推动大型海水淡化设施建设。

    (十七)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合理避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积极打造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空港。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大工程建设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疏浚土等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十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相关空间性规划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鼓励城市留白增绿。建立“美丽城市”评价体系,开展“美丽城市”建设试点。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动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乡村建设评价体系,促进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继续做好农村清洁供暖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美丽的村庄环境。

    六、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十九)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实施绿色技术创新攻关行动,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布局一批前瞻性、战略性、颠覆性科技攻关项目。培育建设一批绿色技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基地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力量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

    (二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绿色技术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强化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引导,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及时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加快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深入推进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

    七、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一)强化法律法规支撑。推动完善促进绿色设计、强化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污染治理、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扩大绿色消费、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问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

    (二十二)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机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

    (二十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继续利用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支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继续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做好资源税征收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

    (二十四)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发展绿色保险,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

    (二十五)完善绿色标准、绿色认证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开展绿色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形成全面系统的绿色标准体系。加快标准化支撑机构建设。加快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设,培育一批专业绿色认证机构。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统计监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

    (二十六)培育绿色交易市场机制。进一步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转效率。加快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做好绿色权属交易与相关目标指标的对接协调。

    八、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七)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在抓落实上投入更大精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及时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好经验好模式,探索编制年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报告,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深化国际合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领域的政策沟通、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人才培训等,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切实提高我国推动国际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三十)营造良好氛围。各类新闻媒体要讲好我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故事,大力宣传取得的显著成就,积极宣扬先进典型,适时曝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和违规乱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等方面的负面典型,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于:新京报

  • 过去这一年,新能源领域究竟发生了哪些大事件?这些大事件后续“威力”如何?我们从年度政策方面梳理出2020年新能源行业较为典型的大事件,不仅记录这些不平凡的时刻,更在于为未来发展寻找到可以倾注全部的方向。


     

    详情内容如下

    01

    能源战略类

    一)碳中和

    1)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

     


     

    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指出: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代表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大方向,是保护地球家园需要采取的最低限度行动,各国必须迈出决定性步伐。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各国要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性机遇,推动疫情后世界经济“绿色复苏”,汇聚起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合力。

    2)习近平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的讲话

     


     

    9月3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通过视频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指出,当前,全球物种灭绝速度不断加快,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风险。新冠肺炎疫情告诉我们,人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我们要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

    3)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利雅得峰会“守护地球”主题边会上致辞

     


     

    国家主席习近平11月22日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利雅得峰会“守护地球”主题边会上致辞。习近平指出,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携手应对气候环境领域挑战,守护好这颗蓝色星球。

    4)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12月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通过视频发表题为《继往开来,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的重要讲话,倡议开创合作共赢的气候治理新局面,形成各尽所能的气候治理新体系,坚持绿色复苏的气候治理新思路宣布中国国家自主贡献一系列新举措。

    二)十九届五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成功召开,会议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建议。

     


     

    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新能源发展相关的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提高农村和边境地区交通通达深度。推进能源革命,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储备设施建设,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建设智慧能源系统,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占用。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02

    平价上网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

     


     

    《通知》主要是公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明确有关要求。总体看,《通知》印发实施意义重大,体现在“四个有利于”。(1)有利于加快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进程;(2)有利于提升我国风电、光伏发电产业的市场竞争力;(3)有利于推动能源转型、助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4)有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光伏竞价转平价项目的通知》

     


     

    根据文件,两类竞价项目直接转为平价上网项目:一类为2019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已入选但逾期未并网项目规模为3.89GW,项目个数21个;另一类为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申报但未入选项目,规模为4.1089GW,项目个数为1017个。两类项目合计1229个,总规模为799.89万kW。

    03

    可再生能源补贴

    一)财政部《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主要明确4方面内容:一是坚持以收定支原则,新增补贴项目规模由新增补贴收入决定,做到新增项目不新欠;二是开源节流,通过多种方式增加补贴收入、减少不合规补贴需求,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三是凡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均纳入补贴清单;四是部门间相互配合,增强政策协同性,对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二)《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是对2020年1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的补贴资金有关事项补充说明。根据《补充通知》,对风电、光伏和生物质项目分别确定了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于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04

    运行消纳

    一)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和《2019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

     


     

    《通知》指出,2020年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为:新疆(含兵团)、甘肃、蒙西为橙色区域;山西北部忻州市、朔州市、大同市,河北省张家口市和承德市、内蒙古赤峰市按照橙色预警管理;甘肃河东地区按照绿色区域管理;其他省(区、市)和地区为绿色区域。《通知》明确,2019年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为:西藏为红色区域;天津、河北、四川、云南、陕西II类资源区、甘肃I类资源区、青海、宁夏、新疆为橙色区域;其他地区为绿色区域。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各省(区、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非水电责任权重的最低值和激励值,西藏以可再生能源为主,807号文明确不予考核。从全国情况看,10个省(区、市)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超过30%,9个省(区、市)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超过15%。与2019年实际完成情况相比,东中部省份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同比增幅超过“三北”地区,有利于促进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同时,浙江、四川、宁夏、甘肃和青海等5个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的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适当提高,以更好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关于发布2020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根据公告,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合计新增消纳能力6850万千瓦,;南方电网公司经营区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合计新增消纳能力1360万千瓦;内蒙古电力公司经营区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合计新增消纳能力300万千瓦。

    05

    规划建设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对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各方明确了相关要求。一是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相关规划、电网消纳能力、监测预警要求等,合理安排新增核准(备案)项目规模,规范有序组织项目建设,并加强项目信息管理。二是对电网企业,要求及时测算论证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并落实消纳方案,做好电力送出工程建设衔接,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三是对投资企业,要求理性投资、防范投资风险,严格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有序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管控。四是对各派出机构,要求加强对规划落实、消纳能力论证、项目竞争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

    06

    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

    2020年,习近平主席多次谈到新能源发展。12月12日,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发表视频讲话。并宣布了一个雄心勃勃的目标:到2030年,中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此前的9月22日,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讲话。习近平在讲话中提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并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碳中和”成为未来40年中国能源发展的主线之一,必将对新能源行业未来发展带来深刻而巨大的影响,未来新能源行业将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大有作为。

    来源:索比光伏网

  • 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二章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九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十二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十三条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第三章分配与登记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排放交易

    第二十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二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五章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第二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五条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索比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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