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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23﹞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工业绿色微电网是提高能效、保障工业稳增长合理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培育绿色增长新动能、锻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方向,是促进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按照《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22〕76号)有关部署,现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子以及数据中心、5G基站等重点行业领域,征集一批集成应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效热泵、新型储能、氢能、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的工业绿色微电网。


    二、推荐条件

    (一)申报主体。建有独立完整并稳定运营工业绿色微电网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或相应工业绿色微电网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其中,工业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业园区应为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

    (二)具体要求。申报的工业绿色微电网应实现稳定运行、具有显著节能降碳效果,并至少满足下列指标中的三项要求:

    1. 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本企业、园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含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能源等)等合计占本企业、园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 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2MW以上,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10MW以上;

    3. 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比例(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达到80%以上;

    4. 电力负荷调节能力(可根据电力系统需要变动其输出功率的负荷占电力最大负荷的比例)达到5%以上;

    5. 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等)达到1MW以上;

    6. 可再生能源制氢或工业副产氢年生产规模达到5000吨以上,并实现就近利用;

    7. 工业余能利用率(实现回收利用的工业余热、余压、化学余能、余冷及其他余能占理论可利用余能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三、推荐程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绿色微电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进行申报并择优推荐,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分别组织本行业、本集团推荐工作。请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申报书》(附件1)、汇总表(附件2)和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上传报送电子版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5341(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附件:

    1.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申报书.doc

    2.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推荐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8月9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4年预期目标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23〕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现将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4年预期目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此进行考核评估;2024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此开展项目储备。202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见附件1,202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期目标见附件2。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合理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严格落实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2023年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22年实际执行情况。

    三、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实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物理电量为主要核算方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权重完成情况以自身持有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为主要核算方式,绿证核发交易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制定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切实将权重落实到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2024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五、各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和交易等部门,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输送和市场交易。2024年1月底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报送2023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六、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开展监管。2024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3年监管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电规总院、水电总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等单位按月跟踪监测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进展及消纳利用水平,按年度通报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附件:1.202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2.202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7月16日


  •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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